劳动能力再鉴定申请条件:
1、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必须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劳动能力再鉴定申请资料:
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
3、《工伤认定书》(工伤、职业病鉴定)。
劳动能力再鉴定申请流程:
1、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申请人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3、缴费后申请人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4、参加鉴定后,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5、申请人得到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结论。
【备注】:劳动能力鉴定费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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