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
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虽然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该陈述是对侦查机关的陈述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陈述,因此其陈述对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一、询问笔录属于哪种证据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二、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情况有什么
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情况如下:
1、也就是说,用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
2、也就是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和规格;
3、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转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使用专用仪器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专用问题作出技术结论;
7、检查记录,现场记录。检查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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