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约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为有效,但需明确需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会面临有关分红的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
另外,股东间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不仅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也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一、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是否有限制
瑕疵出资股东否认,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其限制为:1、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分红时按实缴的出资分取;2、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也可优先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认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公司法关于股权比例的规定
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要一致。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同等个性化的条款,该类条款在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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