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转移是指企业购买的货物发生异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并将购买的货物改为用途(如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纳税费-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转入相关科目,不予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哪些
1、非应税,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2、免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3、集体福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4、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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