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增值税转出的相关内容: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直接转出法
一般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假如账面成本是100万元,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
2、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万元,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万元分为两部分:100×87%=87(万元),这部分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万元),这部分做进项税额抵扣,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为87万元,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进项税额转出,也不能用87÷(1+13%)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要把87万元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万元。按照数学方法解答,设小米的买价为X,那么X×(1-13%)=87,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就是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3、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是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额(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含有进项税额,我们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额。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额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额。
4、净值转出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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