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如何支付违约金?
一、经典案例
李某于2013年5月入职某知名化工企业。
2014年4月,公司安排李某到某培训中心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公司为此支出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合计10000元。后,公司与李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李某完成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满2年,否则李某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15年4月,李某因有其他更好的发展,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随即要求李某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二、法律问题
李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多少?
三、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实际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但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已经超过公司的实际支出,超出部分视为无效,应以10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且李某已经履行了一年服务期,应当分摊的培训费应为5000元,最后李某应支付的违约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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