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申请认定慢性病种
一、办理条件
患下列慢性病种: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肝硬化;
3.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
4.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
5.心血管病(心绞痛、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
6.慢性肝炎;
7.肾病综合征;
8.慢性肾小球肾炎;
9.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损);
10.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办理材料
1.《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认定表;
2.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反面写患者名称)。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报送认定慢性病的办理材料;
2.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高校医保专管员初审办理材料,并盖章
3.医保专管员于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申请认定病慢性种;
3.审核工作在每月10日后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认定意见;
4.通过审核的,居民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认定,次月1日至10日核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5.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6.申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031183865337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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