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长安区廉租房申请指南
时间:2023-05-10 01:10:36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以上)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办理材料

1、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的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及配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住房保障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5、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未婚的提供由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6、租住公房的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家庭,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自有住房户、单独住父母(子女)一套房、与父母(子女)同住家庭:提供所住房产证复印件;其中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家庭,由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产权人夫妇及其同住未婚且未申请保障的子女人口总数。

租私房家庭,出具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在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7、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廉租住房保障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8、街道办事处(镇)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汇总表一份、公示信息影像一份、街道办事处(镇)关于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报告一份。

9、区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提交资料时必须携带相应原件,居委会验证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2、街镇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入户调查、对比评议,信息公示;

3、区级审核;

办理期限

街镇初审30日----区民政局审核5日----区住房保障局

审核25日----由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办理期限

每月1~10日街镇住房保障科信息录入

每月11~20日区住房保障局提取身份证号码进行社保、房产(已做产权登记的)、公积金等信息调档工作

每月21日前区住房保障局将调档结果返街镇住房保障科进行比对

每月30日前街镇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初审报告报送区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将本月录入信息提交到区级

次月1~18日,区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进行资料审核,对资料不全的书面反馈各街镇,各街镇在18日前补充完善,次日19日前未补充完善申请材料的,作为审核未通过家庭处理

次月22日前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各街镇通报审核情况,并将复核条件的家庭在区级网站上公示,公示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受理部门

长安区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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