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面积50平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无住房的。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日的上月起,连续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流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社区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现居住地点、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复核: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委办。
5、核准和公示:市房委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6、安置:市房委办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采取实物配租安置的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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