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对方“骗钱”需要举证
为对方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现象。
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宣泄情绪、报复泄愤,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如吃饭、看电影、旅游、向对方赠送的衣服首饰等物品。但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张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女子李某。交往几个月后,张某认为女友脚踏两只船,为此要求分手。分手后,张某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即交往期间为李某花费的各项费用。
张某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多项消费支出,包括:为李某购买手机支付1659.5元、帮充值话费300元、帮购买美国品牌电脑包支付139元、时尚休闲女鞋支付426元、时尚女装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还有购买眼贴膜支付59元,各项费用共计2788.5元,等等。李某没有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应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维持两人交往,为李某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这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张某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眼贴膜等,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为此认定双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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