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经费能不能要回来
还是主要看双方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当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人之间除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也不排除双方之间感情深厚,为了表达感情的亲密,可能会有一些财产的赠与。这个是不以结婚为条件的,所以这个时候要区分,主要是要看双方的证据。在发生纠纷的的时候,如何认定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可以从财产的价值的大小来考虑,比如说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外一方的衣服或者一些包包、鞋子,或者不是很贵重的金银首饰啊。我认为,这些实际上都应该是双方作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不能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如果财产价值非常大,而且还要看赠与的时间节点,如果在双方谈婚论嫁的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买房、买车或者数额很大,超过一般正常的生活需求的一些现金的赠与,我觉得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第二个方面,可能要考虑双方的感情因素,感情是否深厚。一般来讲无偿赠与肯定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也比较深厚。如果双方感情本身就不是很深厚,交往时间不是很长。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交往时间很短,但是一方给另一方赠与大额的财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认定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是更公平合理一些。
第三种情况要考量的就是当时在给付钱款的时候,具体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付,为什么给付这个钱,再来具体分析究竟给的是彩礼还是一般情况的赠与。
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赠与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律上目前有没有明确。主要是发生纠纷之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然后结合风俗民意综合起来判断。
看来区分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要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来判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王某赠与李某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一审法院判李某返还114.78万元。
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78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赠与什么情况可以要回来,什么样情况要不回来呢?
对于给付的钱的性质,首先就要做一个界定。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话,赠与是可以要得回来的。如果双方仅仅是为了增进感情,一般的赠与,这个就要不回来。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就是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因为一般双方比如说恋爱期间,可能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望,都是想着要和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给付钱财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没有想到后来会走到分手或者结不成婚的地步。但是,在现实当中,包括我们自身也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
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第一,要对付一些大额的财物,特别是钱款方面,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不要以现金的方式来给付。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可能到时候给了这些钱,都没有证据来证明。
第二,虽然恋爱,但是对于大额的财物可能还是要分条件赠与。不要动不动就赠与大额的财产,还是要分情况,要多一点心思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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