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送的恋爱礼物能否要回?
时间:2023-08-08 20:50:30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接受方继续占有财物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身份关系,但是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建议热恋期的男女保持冷静,恋爱期给予对方财物要慎重,尤其是常见的买房、借款等问题。

共同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在购房合同中,或者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

雇员与雇主恋爱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应如何分割?

李魏于2002年底开了一家个体服装专卖店,晓霞是其雇员。在朝夕相处中俩人产生了感情。自从2003年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晓霞每月1000元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便没再领过。此后,李魏负责进货并保管服装店的货款存折,晓霞负责销售和生活安排,俩人共同早出晚归,虽未同居,却俨然开了一家夫妻店。2005年3月,双方经商议决定次年结婚。当月李魏从服装店经营所得款中拿出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在服装店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晓霞搬到新房不久,便因发现李魏的移情别恋而决定分手。分手后,李魏要求晓霞搬出购置的房屋,而晓霞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挣来的,故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争议焦点:晓霞有权分割该套房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李魏作为个体工商户雇用晓霞后,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晓霞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事实,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俩人确立恋爱关系后,由于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而且双方也并没有将服装店由个体工商企业变更为个人合伙企业,故李魏与晓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李魏用服装店经营所得并以其本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李魏本人所有,晓霞无权分割该房产份额。

对于晓霞在共同经营中的付出,双方应协商解决,由李魏支付拖欠晓霞两年多的工资款和提成收入。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魏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晓霞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如果李魏拒不支付该款项,晓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依法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提示:

恋爱关系虽是婚姻关系的前奏,却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老板与员工发生恋爱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恋爱关系的确立发生改变。除非老板愿意重新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进行工商变更,把员工列为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员工不要想当然地也以老板或老板娘的身份自居,更不要因此误认为可以直接分红而就潇洒地不要工资报酬了。而在恋爱过程中如果双方买房,只有员工也作为产权人之一,其在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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