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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纠纷问题
某企业A是一间经工商局注册的个体经营企业,但企业建立初期甲和乙共同出资建设厂房,添置设备(经营执照等相关文件上都是甲为法定负责人)。双方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无合约但有第三方证明人),甲贷款大量资金扩大经营,乙非但不承担风险反而撤回初期的投资,只保留了经营过程中的收益投资在企业A中。
1)问该企业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是个人经营企业还是个人合伙企业?
2)双方在经营中产生分歧,现双方要分手,乙方可否凭借初期的投资抢夺企业的独立经营权。而甲方该如何稳固自己的经营权而剔除乙独立经营?
请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1、该企业的性质是个人经营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甲和乙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没有形成书面合伙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工商部门登记合伙企业,而是登记个人经营企业,不具有合伙企业的法律效力。有第三方证明人也是无效的。乙的“投资”只能认定为甲向乙的借款,乙在法律上不是合伙人。
2、由于乙在法律上不是合伙人,甲可以依法起诉要求乙退出经营活动,但甲必须归还欠款和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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