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有:
1、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权;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保护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有权对职业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1、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健立健康档案。2、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2)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3、有害
1、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健立健康档案。
2、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2)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3、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2)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3)曾从事对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并已离休、退休或者调离本岗位的;
(4)经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为观察对象的。
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参见:关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批复(豫人常[1998]48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5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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