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新闻媒体报道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逝世。接群众举报,一网民胜者为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该网民系天津市静海区人李某(男,38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规定,司法机关理应对网民尹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些年来,少部分人公然侮辱英烈的言行时有出现。须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有边界。少部分人侮辱英烈的言行不仅严重伤害国人的感情,而且事实上触犯刑律。而司法机关果断地对侮辱英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杜绝各类侮辱英烈言行出现,令英烈的名誉、荣誉依法获得有力的保护,而国家的文明程度与舍己救人的精神品质,也能由此而得到提升与弘扬。
一、侮辱英烈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公然侮辱烈士,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如果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管治教育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冒名顶替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正式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天起,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依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对英雄烈士的雕像进行侮辱的,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然侮辱英雄烈士怎么判刑
公然侮辱烈士,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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