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中误伤工友,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中误伤工友,工友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上班时被工友误伤能否算工伤?
在工厂上班的王明,不幸被工友李强明一个恶作剧式的玩笑造成肠穿孔,失去劳动能力。事后,李强明赔偿了2万元,但不足以弥补王明的损失,因此王明以自己是在上班时受到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但成都市社保局认定王明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王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记者获悉,崇州市法院一审支持了劳动部门的认定。
去年10月9日,在崇州市一家铸造厂上班的李强明和工友王明开玩笑,突然用工作用的吹气管塞进王明的后体,致使王明肠穿孔、腹膜炎。事后,李强明给付王明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款2万元。
王明认为自己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且因履行工作职务而受伤害,应属工伤,今年1月向成都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3月,成都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是工伤。王明又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维持了成都市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今年8月,王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成都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不是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遂判决,维持被告成都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据了解,王明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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