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周期可适度延长,但具体的延期交付时限应根据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具体规定。若房屋未能达到交付的基本要求,住宅所有人通常有权利适当延后接受该房屋。然而,倘若住宅所有人在既定的合同期限内没有充足理由却未按时接收房屋,那么他们将需依照已实际接收到房屋的情况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均应由住宅所有人自行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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