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即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如果事后经调查可以确定确切加害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即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如果事后经调查可以确定确切加害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 筑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不 明 时 如 何 处 理 ?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明时,可以参考下述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如果建筑物致人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能确定,则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其他责任人不明确或者赔偿后无法确定,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赔偿后,有权向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赔偿后,仍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赔偿数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不停止履行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权利。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明确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并且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赔偿数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明确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并且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赔偿数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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