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人必须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2、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
3、委托鉴定的事项;
4、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
5、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委托人应当提供鉴定事项所需的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内容包括:
1、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要接受司法鉴定人的现场身体检查及询问;
2、委托人须提供被鉴定人伤残情况的医院诊断书,或者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
3、鉴定事项中被鉴定的物品;
4、其它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三、委托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四、本鉴定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当即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特殊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时间。
五、本鉴定所决定受理委托后,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内容要求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委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服务费用。
七、本鉴定所指定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八、本鉴定所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九、本鉴定所司法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遵守和采用该鉴定事项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本鉴定所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委托人又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
3、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
4、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终止鉴定的,本鉴定中心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鉴定费用。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出庭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实报实销。
十二、本鉴定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签订。特殊情况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十三、司法鉴定文书一式叁份,两份交委托人收执,壹份由本机构存档。
十四、本须知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有不符合或未尽说明,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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