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是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而它又不是行政主体的私法行为,也不能对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可以提起赔偿。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
行政事实行为一经做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
行政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最常见的就是行政处罚,像是行政拘留,行政罚款,要交营业执照等,都是国家相应的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有争议的,也有相对应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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