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子女监护权的情况有: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剥夺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1、对未成年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行为的。
2、放任未成年人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其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拒不改正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长期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拒绝将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的,导致未成年人陷于困境或者危险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拒绝改正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对于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必须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割处理,但对子女的监护权依然是双方拥有的,只有在存在上述可以取消监护人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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