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当购房者为购买房屋交付订金时,该笔款项应被完整地纳入到正式的购房总金额之中。如果交易过程中存在漏计或未能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的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立即对尚未纳入购房总金额内的订金部分实行全额退款处理。若开发商拒绝履行此项退款义务,消费者可以凭借定金收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追回自己的订金,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无偿退款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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