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从四川来厦门打工的未成年人,在工厂务工时骨折,厂方认为其虚报年龄没有就业资格而不予赔偿。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3593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杨是1989年8月出生,2005年6月被招聘为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的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8日,小杨在被告车间内使用机器时,左手臂受伤。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中下1/3处双骨折,小杨先在后溪医院门诊12天,病情恶化后又住院治疗15天,医生建议要加强营养并在术后一年内取出内固定器材。被告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
于是小杨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续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78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伤残等级鉴定费用850元。而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小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辩称:小杨系童工,没有就业资格,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要求支付生活费、营养费等也是没有依据的,伤残鉴定费用因原告继父报名时隐瞒实际年龄,应自行承担。
集美区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而无效,但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用工时,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用童工,致原告受到伤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支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305元;一次性赔偿金即按其伤残等级九级的赔偿费用41078元。另外,法院参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被告依据实际损失予以小杨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总共合计43593元。
劳务工受伤怎样赔偿
一、劳务工受伤怎样赔偿
1、因劳务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劳务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劳务工发生工伤处理,具体如下:
1、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动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劳务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但是如果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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