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登记的担保物权
时间:2023-03-06 21:01:34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用车辆作为质权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一)质押车辆转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权利归属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而发生了纠纷。那么现在质押物应该归谁?

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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