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因此,建筑企业自建办公楼、集体宿舍、经营用房,如不结算工程价款,即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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