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丈夫在未到期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故此引发了债权人发起的起诉。
至于此行为是否将导致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和认定。
如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出发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该夫妻中的一方经过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进行主张,则应按法律规定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有权寻求配偶方进行相应的偿还义务。
然而,假如该配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之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已经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属于个人借款,那么在此情况之下,配偶是无需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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