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和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
时间:2023-05-07 08:00:48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当事人一方通常会以“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作为要求向另一方索要;该费用法律上并没有能够和其一一对应索赔事项,不属于法定的损失。换句话说,如果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作为补偿,另一方即使接受了也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但如果是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给付“分手费”,那么法院基本上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律师补充: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以下满足四个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与交纳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律师结语:

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被索要”分手费“应该明确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请求,并告知对方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如果对方以曝光隐私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保存好证据,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

成年男女自愿在一起,不存在谁耽误了谁的青春,发现不合适了,趁早分开就是了,及时止损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如果企图通过恋爱获取什么经济上的利益,那么等待你的,或许将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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