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在债权人代理人名下有效吗
时间:2023-02-26 17:50:45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抵押贷款应该将房屋登记在债权人的名下,而代理人只是处理抵押贷款的人,不属于债权人,所以登记在代理人名下的房屋抵押是无效的。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房屋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进行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屋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登记机关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登记机关立卷归档。登记机关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屋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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