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是划拨还是出让?
时间:2023-06-15 21:44:56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拆迁房是划拨还是出让?

1、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形式分为就近安置和异地集中安置两种,用地性质分为出让或划拨。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

2、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滚动建设,实行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其供地方式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时土地出让与划拨有区别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是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的区别是拆迁补偿不同,出让土地依据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情况补偿,而划拨土地则只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划拨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核心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以及签订合同。

(4)根据法律规定,用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有另有的规定以外,是没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为70年,若到期之后则为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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