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流程
申请、窗口审查处理、航道科审查、建设发展中心办公室核稿、决定、制定决定文件
二、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四、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交通运输局窗口10-15号
五、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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