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福州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变更的条件
1、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人员。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福州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变更的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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