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即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按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五)伤残生活补助: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伤残程度和年平均生活费用,最高赔偿期限为自确定伤残当月起30年;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年满70周岁的,不得超过5年。(6)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通用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之前,由死者或者残疾人实际赡养的,按照其户籍或者住所的最低生活标准计算。不满十六周岁的,提高到十六周岁。年满16周岁不能工作的,扶养20年;年满60周岁的,扶养15年;年满70周岁的,扶养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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