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市区存量土地,缓解土地供应紧张,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闲置土地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精神,市区闲置土地是指: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六)缴纳土地闲置费满1年后仍未动工建设的;
(七)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限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区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须于2008年4月30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申报登记闲置土地情况(地址:武江区惠民南路42栋一楼,联系电话:8610935)。
三、经自查申报及调查核实的闲置土地,由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闲置土地处理意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印发韶关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8]3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凡逾期未申报登记的闲置土地,一经调查核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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