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如下: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二、离婚夫妻个人财产的证据问题
离婚夫妻个人财产的证据问题包括: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三、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方式如下:
1.夫妻可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一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2.没有协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但以下财产例外: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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