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一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存在的债务都应按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各自的权益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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