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夫妻之间如何约定个人财产的问题上,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说,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都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以及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也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因此,在夫妻之间对个人财产的约定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