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男女双方中的一方用个人积蓄购买了一处房子,房证上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没有写进自己的名字。此时,另一方并不知道这处房子是以自己的名字购买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解答:
1. 婚前,此处房子的归属者是“出资人的”。
2. 婚后,此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产财,不属于个人财产。
3. 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话,那么,是“出资者的”。
4. 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处房子不属于“赠与”范畴。
5. 此时,“赠与”合同成立吗?答案是有效,除非受赠人明确表示拒绝。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子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而婚后,由于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产财,因此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房子的归属者应该是出资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处房子不属于赠与范畴,因此赠与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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