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家庭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但认清夫妻家庭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对认识夫妻共同财产有重要意义。
夫妻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包括:(a)夫妻个人财产;(b)夫妻婚后共同财产;(c)子女财产,即子女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或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d)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e)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婚后的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属个人财产:(a)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生活用品;(b)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和业余爱好的价值不高的专用物品;(c)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和抚恤金等;(d)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e)夫妻一方在文艺、体育等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章和奖金等;(f)夫妻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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