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的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A、年满16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976)劳薪字95号]
B、企业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供养条件由原规定的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浙劳险(1994)118号]
(4)、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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