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要求司法鉴定组专家回避
1、可以要求司法鉴定组专家回避。法律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法定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重新鉴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的情形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中的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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