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对方在场是否可以要求其回避
时间:2023-04-15 19:30:47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司法鉴定对方在场是否可以要求其回避?

可以,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二、司法鉴定有什么作用?

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特点,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准则,就是必须客观、中立、公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的身份,提供客观科学真实的鉴定意见,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分工合理、配套齐全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有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有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运用科学技术,查明纠纷和案件的事实,在解决纠纷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之一,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顺利解决社会纷争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如果说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诉讼则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高层次的最权威的最后一种解决手段。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种类,是有效化解纠纷讼争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对诉讼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对于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对方是跟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在场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允许跟本案有关的相关人员在场参与整个司法鉴定的过程,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这样的司法鉴定过程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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