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可以得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因此,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因为配偶失踪或生死不明,导致婚姻实际上已经终止,且另一方想要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处理此事,而婚姻登记机关则不能介入。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因为配偶失踪或生死不明,导致婚姻实际上已经终止,且另一方想要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处理此事,而婚姻登记机关则不能介入。
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
【 婚 姻 法 解 释 : 配 偶 失 踪 可 离 婚 】
配偶失踪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落不明人应当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如果配偶失踪,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失踪,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果配偶失踪满两年,且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法院会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自愿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离婚案件。若配偶失踪满两年且夫妻感情无法挽回,法院将准许离婚。然而,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因此若配偶失踪,应先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失踪,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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