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审批程序如下: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其他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新增征用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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