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认定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02 09:33:49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是: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等等。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房屋赠与和婚前财产约定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的认定是基于:

(1)原、被告所签的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王某、赵某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2)该协议第二款约定赵某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院认为该协议中多次出现了“婚前财产”、“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也由此可以推断,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赠与实质要件的。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份公正的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婚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应明确婚前财产约定与赠与不能等同。

实践中夫妻存续期间办理财产公证的比较少见。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贷款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把债务推到一方头上,但是,债权人在追债时却找不到该人的踪影。律师提醒各位债权债务人,如果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贷款应当由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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