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0日,跨国公司与新疆公司签定了一份分销协议约定跨国公司特别授权新疆公司在新疆区域内以
专卖权为基础销售合同产品。同年6月25日,奇台公司与新疆公司签订合同,定购两台跨国公司生产的变频器,1998年10月11日10时30分动力车间变频器室突然一声巨响,伴随而来的是2号锅炉火焰外喷,造成风机停机。1998年12月29日,新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报告:事故的原因是变频器质量不合格。
这是两起不同的案件,承办律师寻找到其中的相关因素,使得奇台公司诉新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与跨国公司诉新疆公司欠款纠纷联系在一起。1999年3月19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新疆公司免费为奇台公司更换变频器一台(已更换),新疆公司应赔偿奇台公司停产3天直接经济损失134.05万元。1999年11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跨国公司诉新疆公司购销欠款纠纷案和新疆公司反诉跨国公司产品质量赔偿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奇台县公司变频器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应该有谁承担?承办律师抓住了要害,一是合同中跨国公司对其产品以及保修义务的承诺;二是奇台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认定,而奇台县法院的判决书又成为跨国公司承担产品质量事故赔偿责任最有力的证据。
2000年4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新疆公司给付跨国公司货款1255793.6元;跨国公司支付新疆公司为奇台公司免费更换变频器所支付的103305.6元。跨国公司支付新疆公司因奇台县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应支付奇台公司的经济损失1340500元。
一审判决后,跨国公司不服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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