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消费者李某带孩子到商场买了一辆某玩具厂生产的滑板车。之后,孩子在其家门口正常滑行时,该车突然方向把卡死,将孩子摔倒,造成右腿骨折。于是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对滑板车的质量问题无异议,但是坚持要由厂家赔偿。李某与商场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到临沭县消协。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向小型后者提供商品的其他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
[处理结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销售者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如果造成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先行赔偿的销售者在赔偿损失后,即取得了追偿权,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因此,本案的消费者向商场要求赔偿是正确的。后经消协调解,经销商先行赔偿了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等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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