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占地建房可以强拆。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地建房
近日,互助县法院哈拉直沟法庭在县院执行局的配合下,动用干警20余人,挖掘机一台,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家违法建筑的楼梯及伙房全部拆除,成功执结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深受当地群众的好评。
马宝军与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均系互助县高寨镇中村人,2005年该村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签订了一份土地兑换协议。2008年1月27日马宝军也与清真寺寺管会达成所属土地出租协议,并交清租金,但寺管会并未按协议将土地交付马宝军使用。随后,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以马宝军与寺管会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将寺管会出租给该马的土地部分占为己有,并设障碍。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寺管会履行协议内容,要求被告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本案受理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即原告马宝军与被告寺管会土地出租协议及被告寺管会与被告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的协议书(2005年8月4日)继续履行,西界在原告协议基础上往西增加4米共8米,原西后墙根往南17米,增加后往西8米处,即西南角界点与17米占成一线以内,归被告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使用,其余归原告使用。事后被告马生宝、马生录、马生元非但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又抢占了原告使用的部分土地,修建了楼房、楼梯及伙房等。
2009年4月24日原告申请要求法院给予强制执行。法庭立案后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促使自愿履行,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蛮不讲理,拒绝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了三被告的非法占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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