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盗版光碟牟利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时间:2023-05-06 22:04:44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贩卖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律师补充: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权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所谓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传播作品的人对他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也称著作邻接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从主观目的来看,行为人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追求的直接结果是牟取非法的商业利润,这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营利的目的,而是出于教学、科研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并向多人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于供少数人或亲友玩赏的目的,在自己制作或他人制作的美术作品上署上著名画家、书法家的姓名、铭记,这虽然是侵犯行为,但由于不具有营利目的,同样不构成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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