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商铺被拆迁而租赁用来进行商业运营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都会获得相应的补偿。尤其若是由于无法归咎于承租人的意外原因导致的商铺拆除,承租人定然会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拥有法定权利要求减免部分或全部租金费用,甚至在特殊情况下选择不支付租金。倘若因为商铺被拆迁,使得租赁合同的预期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承租人同样有权解除该份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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