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文元,男,汉族,1930年5月23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107号。
委托代理人冯成林,男,北京梦青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村大街19号院。
委托代理人苏利强,男,北京梦青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村大街19号院。
被告汤秀芳,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108号。
原告吴文元与被告汤秀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吴文元诉称:2001年10月15日,经土地确权后我夫妻二人的确权土地与被告汤秀芳一家的土地分在一起,每人确权1.4亩,六口人共8.4亩,其中我、我妻杨荣珍、我儿吴成、儿媳被告汤秀芳、我孙吴宝权、我孙女吴美丽各1.4亩。以上8.4亩土地一直由被告汤秀芳负责种植经营。后我妻杨荣珍于2006年1月8日死亡,我儿吴成于2003年8月22日死亡,但被告汤秀芳既不赡养我,也不归还我土地,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汤秀芳归还我的确权土地1.4亩及七年的土地经营报酬13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本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析产纠纷,依法受理。原告吴文元依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文元的起诉。
诉讼费六十八元,退还给原告吴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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